殷晓伟与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3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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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3385号案件名称
殷晓伟与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殷晓伟;邓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3385号 原告:殷晓伟,男,1993年4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邓杰,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殷晓伟与被告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29日,原告殷晓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殷晓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50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殷晓伟负担。 审 判 员 徐 锒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胤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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