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炫之彩鞋行、汪霖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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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5727号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炫之彩鞋行、汪霖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炫之彩鞋行;汪霖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572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炫之彩鞋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鞋城十五区4排6号。经营者:蔺长生被执行人汪霖,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关于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炫之彩鞋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2、于2021年6月18日、2021年9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证券账户、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7月1日启动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2021年9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汪霖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5、2021年9月16日将相关反馈信息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终结本院(2021)豫0103执57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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