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吉梅、邓吉宝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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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450号案件名称
候吉梅、邓吉宝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候吉梅;邓吉宝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450号原告:候吉梅,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 被告:邓吉宝,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 原告候吉梅与被告邓吉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候吉梅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候吉梅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候吉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候吉梅负担。 审判员张炳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鲜丽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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