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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吉梅、邓吉宝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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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450号
  • 案件名称

    候吉梅、邓吉宝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候吉梅;邓吉宝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450号原告:候吉梅,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        被告:邓吉宝,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        原告候吉梅与被告邓吉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候吉梅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候吉梅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候吉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候吉梅负担。        审判员张炳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鲜丽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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