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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建鸽、楚海涛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5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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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5400号
  • 案件名称

    尹建鸽、楚海涛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邢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尹建鸽;楚海涛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5400号原告:尹建鸽,女,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被告:楚海涛,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原告尹建鸽与被告楚海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尹建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建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建鸽承担。审 判 员 甄秋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付彦校书 记 员 尚书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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