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建鸽、楚海涛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5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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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5400号案件名称
尹建鸽、楚海涛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尹建鸽;楚海涛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5400号原告:尹建鸽,女,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被告:楚海涛,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原告尹建鸽与被告楚海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尹建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建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建鸽承担。审 判 员 甄秋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付彦校书 记 员 尚书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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