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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谊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潘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4民初2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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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4民初2523号
  • 案件名称

    道县谊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潘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道县谊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潘菀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4民初2523号、原告:道县谊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4MA4PUT229J,住所地:永州市道县爱莲广场******。法定代表人:田小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河汐,湖南人和(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菀,女,199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原告道县谊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潘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道县谊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道县谊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县谊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道县谊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忠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保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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