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强,周正友等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邓正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6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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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6374号案件名称
周志强,周正友等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邓正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周志强;周正友;周春燕;杨秀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邓正平;重庆进银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6374号 原告:周正友,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苗族,居民,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周春燕,女,1995年1月20日出生,苗族,居民,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周志强,男,2003年7月27日出生,苗族,居民,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杨秀敏,男,1935年5月20日出生,苗族,居民,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邓正平,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重庆进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塔山路20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4274314K。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培陵区试验路7号(浪琴屿)E栋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9806360U。负责人:张晓佳,该公司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振武路55号、57号三迪联邦大厦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2904560D。 负责人:蔡靖,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正友、周春燕、周志强、杨秀敏与被告邓正平、重庆进银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周正友、周春燕、周志强、杨秀敏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潇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晓琴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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