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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根宝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5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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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5225号
  • 案件名称

    李根宝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根宝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5225号被执行人李根宝,男,1991年11月1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被执行人李根宝责令退赔、罚金一案,本院(2021)苏0281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李根宝应支付罚款3000元,退赔5634.95元。本案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李根宝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1、向李根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等文书,要求李根宝立即履行付款义务;2、通过总对总查控对李根宝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工商信息等进行查控,并对李根宝名下账户进行冻结;3、至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李根宝名下不动产查询,李根宝名下无不动产;4、至李根宝户籍所在地村委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5、依法将李根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根宝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根宝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叶俊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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