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武与贵州省安顺市兴伟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6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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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6525号案件名称
孔令武与贵州省安顺市兴伟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孔令武;贵州省安顺市兴伟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6525号原告:孔令武,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贵州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贵州省安顺市兴伟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阳厂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709654335B。法定代表人:王伟。原告孔令武与被告贵州省安顺市兴伟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孔令武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武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收人民币19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7元,由原告孔令武负担。审 判 员 汪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姚 熠书 记 员 田单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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