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灿、梅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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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158号案件名称
刘灿、梅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灿;梅文龙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158号原告:刘灿,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梅文龙,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告刘灿与被告梅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孙明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灿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灿负担。审 判 员 罗 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 建书 记 员 王建(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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