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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灿、梅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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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158号
  • 案件名称

    刘灿、梅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灿;梅文龙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158号原告:刘灿,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梅文龙,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告刘灿与被告梅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孙明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灿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灿负担。审 判 员 罗   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   建书 记 员 王建(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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