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启明、梁如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3民初1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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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3民初1871号案件名称
陈启明、梁如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启明;梁如权;合江益可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重庆荣诚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3民初1871号原告:陈启明,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24日,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华,四川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如权,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3日,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合江益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虎头镇堰坝社区荔园南路1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8355U2M。法定代表人:杨荣霞。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龙脑大道70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5971042XE。负责人:秦胜勇。第三人:重庆荣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68858047H。法定代表人:王良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明与被告梁如权、合江益可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第三人重庆荣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陈启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启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玳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 倩书 记 员 陈 琳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3民初1871号原告:陈启明,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24日,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华,四川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如权,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3日,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合江益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虎头镇堰坝社区荔园南路1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8355U2M。法定代表人:杨荣霞。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龙脑大道70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5971042XE。负责人:秦胜勇。第三人:重庆荣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68858047H。法定代表人:王良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明与被告梁如权、合江益可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第三人重庆荣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陈启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启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玳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 倩书 记 员 陈 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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