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宇、南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2执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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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2执924号案件名称
付宇、南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付宇;南玉龙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2执924号申请执行人:付宇,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住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南玉龙,男,1963年5月7日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付宇申请执行南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辽0402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向申请人询问财产线索的同时通过网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通过对车辆、保险公司、银行理财产品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对房产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立伟执行员 王永嘉执行员 王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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