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与朱义平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9民初4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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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9民初4560号案件名称
孙海与朱义平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孙海;朱义平;中源汉邦(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9民初4560号原告:孙海,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选将营乡郎栅子村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妍,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义平,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句容市茅山镇石家自然村农民,住江苏省句容市。被告:中源汉邦(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万福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宝元,男,中源汉邦(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副经理。原告孙海起诉被告朱义平、中源汉邦(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汉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妍,被告朱义平,被告中源汉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宝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劳务费39000元,过年补助费4900元,以上费用共计439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3日,孙海经朱义平介绍,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项目北区工地干活,孙海负责做墙体外装修工作,该工地项目由中源汉邦公司负责管理。孙海和朱义平口头约定每天劳务费500元,活干完后结清工钱。孙海干到2021年2月28日,实际工作78天,应结劳务费用39000元。2021年过年期间补助4900元也未发放。朱义平是中源汉邦公司的职工,也是工程的分包商,现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朱义平辩称:我把墙体外装修工程分包给孙海,约定按照工程量向孙海支付报酬,没有承诺过按日发放工资,我已经支付给孙海一万多元。孙海承包的工程不合格,我又拆除重新制作,造成10多万的损失,因此不同意孙海的诉讼请求。我是中源汉邦公司的职工,也是现场负责人,如果法院认定欠孙海钱,中源汉邦公司先承担还款责任,我与中源汉邦公司另行结算。被告中源汉邦公司辩称:孙海带了七八个人承包楼体外装修工程,朱义平并未和孙海约定日工资。孙海放错线导致工程返工,给我方造成损失;考虑到孙海身体不太正常,我方没有要求孙海赔偿损失。朱义平发给孙海1万多元生活费,孙海主张拖欠的工资和过年补贴并不存在,不同意孙海的诉讼请求。朱义平是我公司的职工,也是现场负责人,如果法院认定欠孙海钱,中源汉邦公司先承担还款责任,我公司与朱义平另行结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5日,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中海望京府北区住宅外装工程二标段工程铝板、石材安装劳务分包给中源汉邦公司,朱义平系中源汉邦公司的职工,受中源汉邦公司委托负责中海望京府北区住宅外装工程二标段工程的全部事宜。孙海系电焊工,其从朱义平处承包该项目墙体外装修工作,并找部分工人施工,工人的工资为每日400元。孙海于2020年12月13日开始施工,于2021年2月28日离场。朱义平通过转账支付给孙海5000元生活费。关于工资标准和工作内容。孙海主张朱义平开始与其约定按照每平方米70元的工程量结算,其认为该标准太低,后与朱义平口头约定按照日工资500元计算;其系电焊工,同正常的工人一样在工地干活。为证明其主张,其提交施工微信群截屏、2021年1月1日拍摄的打卡照片和工人孙波证明其工作至2021年2月底的证言。经质证,朱义平和中源汉邦公司认可微信截屏和打卡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孙波的证言,二被告主张与孙海口头约定按照工程量每平米70元结算,但因返工造成损失,无法结算孙海的工资;认可孙海在现场工作,称其在工地很少干活。关于施工天数,孙海提交其2020年12月的考勤卡,其中考勤卡显示孙海打卡11天(其中手写汇总12天),孙海主张考勤卡由朱义平保存,其只找到12月的考勤卡,2021年1月和2月均为满勤,经询问,其12月份因刮风有4天没有上班。朱义平和中源汉邦公司认可考勤卡的真实性,辩称考勤卡由工人自行掌管,2021年1月份之前孙海工作了40天,不清楚2月份孙海休息了几天,但孙海肯定有休息;没有周末休息的规定,根据工地的实际情况和个人情况休息。关于过年补助费,孙海称朱义平与其口头约定春节七天每天发放700元的过年补助费,该费用由朱义平负责发放。朱义平和中源汉邦公司不予认可,辩称大甲方中海地产要求抢活,干活的大工一天700元,小工一天300元,孙海不干活没有这笔费用;该费用由中海地产发放,但至今中海地产并未发放。关于已经支付的工资。朱义平称除了已经转账的5000元外其支付给孙海1万元的劳务生活费,为证明其主张,朱义平提交必发飞、张海山和其本人出具的证明。经质证,孙海不认可该证明,辩称未收到朱义平支付的现金。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孙海在朱义平处承包墙体外装修工程,因二被告认可孙海在工地工作,二被告虽称孙海在现场很少干活,但孙海不予认可,二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结合微信截屏及打卡照片确定孙海在工地正常工作。孙海主张其日工资为500元,二被告主张按照工程量结算,但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各自主张,本院结合普通工人的工资确定孙海的工资为每日400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过年补助费由朱义平向孙海发放,孙海要求二被告支付过年补助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朱义平虽称支付给孙海1万元现金,但孙海不予认可,朱义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朱义平的上述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当事人均认可周末无休,根据工地的实际情况休息,孙海主张2021年1月和2月满勤,二被告不予认可但认可孙海在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工作40天,本院结合考勤卡和当事人陈述酌情确定孙海在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工作40天,2021年2月工作25天,扣除已经发放的5000元生活费,经核算,拖欠孙海的劳务费为21000元,孙海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朱义平是中源汉邦公司的职工,受中源汉邦公司的委托负责现场工作,朱义平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孙海要求朱义平对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源汉邦(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日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孙海劳务费21000元;二、驳回孙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元,由孙海负担234元,已交纳;由中源汉邦(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范祥云书 记 员 董 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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