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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临智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营口精诚物资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终2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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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2080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普临智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营口精诚物资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普临智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营口精诚物资有限公司;赵进庭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终2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普临智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泖亭路1132号4幢。法定代表人:张新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卓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精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金牛山大街东139号。法定代表人:李晶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立勇,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进庭,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西市区。上诉人上海普临智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营口精诚物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赵进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1)辽081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应查明如下事实:案涉房屋与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2执1861号执行裁定书中提及的位于营口市老边区,建筑面积1062.34平方米的房屋是否为同一房屋;若为同一房屋,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已发生转移,何时发生的转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1)辽081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海普临智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振宇审 判 员 张 强审 判 员 刘佳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馥原书 记 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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