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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亮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6执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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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06执584号
  • 案件名称

    高永亮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高永亮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6执584号移送部门: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高永亮,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移交执行高永亮罚金一案,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6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人高永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高永亮退赔被害人李晓航、李志军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刘永莉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八千六百九十二元;退赔被害人李金海、陈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二千元;退赔被害人王鹏飞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七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王静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六千三百元。因高永亮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移交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高永亮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罚金及退赔214492元全部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高永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高永亮负有继续履行判决的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琰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秦 毅书 记 员 李 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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