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赵喜梅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47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4706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赵喜梅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赵喜梅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初4706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法定代表人:甘金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予顺,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赵喜梅,女,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喜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喜梅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以本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喜梅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870元,暂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姚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桂区黄田镇公和村和平第15村民小组、黎水明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桂1103民申25号 下一篇 高永亮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6执5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