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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祥与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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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462号
  • 案件名称

    赵春祥与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珲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赵春祥;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462号原告:赵春祥,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鹰,董事长。        原告赵春祥与被告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赵春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春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郎钰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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