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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良、娄方应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2民初6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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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民初6255号
  • 案件名称

    张正良、娄方应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桐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正良;娄方应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2民初6255号原告:张正良,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铜梁县。被告:娄方应,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张正良与被告娄方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正良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正良负担。审判员 张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瞿春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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