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良、娄方应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2民初62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民初6255号案件名称
张正良、娄方应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正良;娄方应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2民初6255号原告:张正良,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铜梁县。被告:娄方应,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张正良与被告娄方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正良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正良负担。审判员 张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瞿春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春祥与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462号 下一篇 宋晓佩、刘冠瑛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82执恢5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