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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贾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7民初2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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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7民初2542号
  • 案件名称

    张某、贾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社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某;贾某;史某;王某
  • 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7民初254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1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旭,南阳市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1,女,汉族,2010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1976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系贾某1母亲。被告:贾某2,男,汉族,2000年11月10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史某,女,汉族,1935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王某,女,汉族,1976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1、贾某2、史某、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4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詹兴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毕方方书 记 员 李源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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