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紫东、李良茂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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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387号案件名称
牛紫东、李良茂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牛紫东;李良茂;张同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387号申请执行人:牛紫东,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辽宁七方集团总经理,现住址东港市。被执行人:李良茂,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大连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张同顺,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牛紫东与被执行人李良茂、张同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李良茂、张同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强制扣划了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3500元,并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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