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念、阳秋玫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7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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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7548号案件名称
黄念、阳秋玫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黄念;阳秋玫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7548号原告:黄念,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慧,长沙市开福区畅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秋玫,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黄念(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阳秋玫(以下简称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念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念负担。审 判 长 陈 文人民陪审员 周江**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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