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明伟与重庆百养堂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5民初5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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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5880号案件名称
祝明伟与重庆百养堂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祝明伟;重庆百养堂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5民初5880号 原告:祝明伟,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百养堂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XX西路5号办公楼B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716574X6。法定代表人:牟建国,职务不详。 原告祝明伟与被告重庆百养堂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养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养堂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明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 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销售螺杆空压机等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并于2020年5月13日向被告开具14 6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之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百养堂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百养堂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祝明伟采购螺杆空压机设备,双方于2020年4月27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螺杆空压机1台(价格9500元),冷杆机1台(价格2000元),储气罐1台(价格2500元),过滤器3个(价格600元),总价14 600元,包含普通发票和运费;货款支付方式为安装调试完,需方将14 600元全部结清;合同纠纷由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供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在合同供方落款处签字,被告百养堂公司的管理人员贺晓东在需方落款处签字。2020年4月28日,原告将合同约定的全部产品送至被告处,并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贺晓东代表被告进行了签收确认。2020年5月1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价税金额总计14 6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笔货款。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购销合同、营业执照、送货单、设备照片、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渝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59号仲裁调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祝明伟向被告百养堂公司供应螺杆空压机设备,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从审理查明的情况来看,原告已按约完成供货,且安装调试完毕、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 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在《购销合同》中关于仲裁事项的约定不明确,仲裁协议无效,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百养堂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祝明伟货款14 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重庆百养堂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喻 霞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胡 然 书 记 员 洪程程-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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