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熊、严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2执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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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执68号案件名称
张熊、严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喜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熊;严芳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2执68号申请执行人:张熊,男性,四川省喜德县人。被执行人:严芳,女性,四川省喜德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熊与被执行人严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严芳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32执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吉布吉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尼苦尔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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