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谭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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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01执1385号案件名称
张春、谭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塔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春;谭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1385号申请人:张春,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谭亮,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张春诉谭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0)新4201民特58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亮偿还借款683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25元。 1.本院于2021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谭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7月19日、8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谭亮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反馈信息为:无证劵登记信息、有保险登记信息,余额不足以支付此案案款、工商总局无注册信息、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账户已冻结无余额、网络资金财付通支付、支付宝有开户无余额。谭亮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21年7月23日通过传统查控在塔城市房地产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谭亮等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8月13日在塔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马建龙等人名下无土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8月13日在塔城市实地走访,无经济收入,无生活来源。 6.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68300元未能执行,执行费925元未交纳。 7.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1年9月2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张春进行终本约谈,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谭亮等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春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海磊审判员 白杨审判员 马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喜买尔书记员 于忠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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