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忠、倪增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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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27号案件名称
李志忠、倪增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志忠;倪增平;陈先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162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忠,又名李爱如,男,1960年5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被执行人:倪增平,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陈先娥,女,197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李志忠与倪增平、陈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倪增平、陈先娥偿还申请人李志忠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及申请执行费26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倪增平、陈先娥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市有房产一处。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倪增平、陈先娥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市的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郭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登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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