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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忠、倪增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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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27号
  • 案件名称

    李志忠、倪增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志忠;倪增平;陈先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162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忠,又名李爱如,男,1960年5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被执行人:倪增平,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陈先娥,女,197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李志忠与倪增平、陈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倪增平、陈先娥偿还申请人李志忠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及申请执行费26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倪增平、陈先娥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市有房产一处。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倪增平、陈先娥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市的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郭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登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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