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宿迁唯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阳东方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23民初22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民初2254号
  • 案件名称

    宿迁唯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阳东方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宿迁唯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阳东方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漳州巨铭石墨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23民初2254号原告:宿迁唯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东开发区福建路6号。法定代表人:沈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婷,江苏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辉,江苏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阳东方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福建路南侧。诉讼代表人:张培农,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天君,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郄宗阳,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漳州巨铭石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船场镇星光村。法定代表人:王雪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宿迁唯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东方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漳州巨铭石墨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宿迁唯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宿迁唯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494元,由宿迁唯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前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