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浪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53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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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5312号之一案件名称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浪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浪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5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浪。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浪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5执5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淳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邓 平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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