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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亮、于波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283执63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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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3执63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海亮、于波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海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海亮;于波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283执6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海亮,男,汉族,住海伦市。被执行人:于波,男,汉族,住海伦市。本院执行刘海亮与于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海亮于2021年3月1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1283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4432.41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规避责任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向本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及和传统查控,经司法扣划1384.69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在与申请执行人刘海亮进行约谈,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黑1283执6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辉审判员  佟 禹审判员  张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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