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可军、邱建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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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513号案件名称
杨可军、邱建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可军;邱建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513号原告:杨可军,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王家铺村五组。被告:邱建坤,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福美村13组。原告杨可军与被告邱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杨可军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主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可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杨可军负担。审 判 员 王稳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梦琪书 记 员 徐 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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