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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可军、邱建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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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513号
  • 案件名称

    杨可军、邱建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杨可军;邱建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513号原告:杨可军,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王家铺村五组。被告:邱建坤,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福美村13组。原告杨可军与被告邱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杨可军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主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可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杨可军负担。审 判 员 王稳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梦琪书 记 员 徐 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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