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玉妮、朱继强等不动产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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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052号案件名称
樊玉妮、朱继强等不动产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樊玉妮;朱继强;续忠案件缘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052号 原告续忠,男,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榆林市人,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朱继强,男,197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樊玉妮,女,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续忠与被告朱继强、樊玉妮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续忠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续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黄 勃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勤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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