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王霞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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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626号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王霞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王霞;王贤军;王贤英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8号。法定代表人:葛大思,主任。被执行人:王霞,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1月18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王贤军,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11月18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被执行人:王贤英,女,汉族,出生于1975年3月18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关于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与王霞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10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王霞自愿偿还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代偿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7488.13元,共计177488.13元,于2020年6月20日前偿还50000元,2021年6月20日前还50000元,2022年6月20日前还清剩余的77488.13元;若被告发生逾期,则按逾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二、被告王贤军自愿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担保人王贤英自愿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36元,减半收取2118元由被告王霞、王贤军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王霞、王贤军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后经本院各方查询,被执行人王贤英在银行有存款12761.28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扣划(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除此之外,三被执行人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将王霞、王贤军、王贤英纳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已依法对三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及纳入失信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6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瑞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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