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晓华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5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504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晓华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晓华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5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被执行人:董晓华,男,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晓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平安财保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19)苏028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54130.3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董晓华去向不明,其名下有位于江阴市××街××弄××幢××室的不动产(权证号:××,面积:60.85㎡),该房屋系其名下唯一房屋且设立抵押,本院已予以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且同意不处置上述财产,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系其及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居住的唯一房屋,且设立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该财产,且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或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韩鹏彦审判员 吉 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丁秋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王霞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626号 下一篇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902民初18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