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张某某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辽0603刑初3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刑初364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张某某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适 用 速 裁 程 序 决 定 书(2021)辽0603刑初364号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捕前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1984年3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收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振检公诉刑诉〔2021〕Z287号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所附材料。本院征求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意见,二被告人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振检公诉刑诉〔2021〕Z287号起诉书起诉的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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