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荣、张世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5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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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5336号案件名称
杨兴荣、张世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兴荣;张世林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5336号原告:杨兴荣,女,彝族,1955年7月2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市人。被告:张世林,男,汉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市人。原告杨兴荣与被告张世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霄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22日,原告杨兴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兴荣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杨兴荣已预缴纳,由原告杨兴荣负担。审判员 汪霄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颜修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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