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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淮南市丰岩山南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民终1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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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民终1390号
  • 案件名称

    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淮南市丰岩山南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淮南市丰岩山南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黄晓娜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民终1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泰宁大街与淝水大道交叉口玉兰苑小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300300439X4。法定代表人:王毅,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年,该单位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市丰岩山南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街道合淮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4428551J。法定代表人:徐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安徽博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帅,安徽博弈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黄晓娜,女,1988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舜耕村1大圩组,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玉兰苑小区67号楼506室,身份证号码:340121198801241325。上诉人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淮南市丰岩山南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黄晓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一审法院应当将承保鄂FD10133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承保鄂FD10133车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当事人请求列为共同被告时,应予准许。综上,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雪霞审判员  王元元审判员  李兆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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