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3民初2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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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3民初2692号案件名称
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勇;马自会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3民初2692号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冉琎路与幸福大道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余祖堰,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该联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该联社职工。被告:刘勇,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马自会,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勇、马自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刘勇、马自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已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丁 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远霞书 记 员 赵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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