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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3民初2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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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3民初2692号
  • 案件名称

    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勇;马自会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3民初2692号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冉琎路与幸福大道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余祖堰,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该联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该联社职工。被告:刘勇,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马自会,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勇、马自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刘勇、马自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已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丁 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远霞书 记 员  赵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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