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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世春与蔡维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7执保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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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保463号
  • 案件名称

    胡世春与蔡维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胡世春;蔡维华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保463号 申请保全人:胡世春,男,汉族,1980年0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保全人:蔡维华,男,汉族,1968年0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保全人胡世春因与被保全人蔡维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保全人胡世春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渝0117民初7041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蔡维华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期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续行保全的期限不超过前述期限。             审 判 员  程长禄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 珠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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