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九冶幼儿园、李保清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5民初1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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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民初1587号案件名称
勉县九冶幼儿园、李保清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勉县九冶幼儿园;李保清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民初1587号 原告:李保清,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生,勉县武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勉县九冶幼儿园。住所地:勉县九冶家属区。法定代表人:胡艳丽,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成,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保清与被告勉县九冶幼儿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保清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保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保清负担。 审 判 员 唐 浩 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晶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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