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永兵、贾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民初25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民初2521号案件名称
纪永兵、贾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纪永兵;贾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民初2521号原告:纪永兵,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告:贾强,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原告纪永兵与被告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纪永兵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永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永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永兵负担。 审判员 徐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侯莹莹书记员 郑红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博、李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5274号之一 下一篇 胡世春与蔡维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7执保4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