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娥、董德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1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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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1072号案件名称
张红娥、董德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红娥;董德俊;曹爱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1072号申请人:张红娥,女,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董德俊,男,汉族,1964年9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曹爱霞,女,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娥与被执行人董德俊、曹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经协商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共计48000元,现被执行人董德俊已偿还13334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董德俊、曹爱霞保证于2022年1月20日前偿还15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偿还19666元。现申请执行人张红娥申请撤销对(2021)甘0702执恢107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申请人可按原判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10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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