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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美杰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1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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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1956号
  • 案件名称

    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美杰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美杰百货店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956号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詹安慈,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杭州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美杰百货店,经营场所西安市临潼区。经营者:林美凤。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美杰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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