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美杰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1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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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1956号案件名称
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美杰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美杰百货店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956号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詹安慈,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杭州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美杰百货店,经营场所西安市临潼区。经营者:林美凤。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美杰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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