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2执231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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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2316号之二案件名称
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磊;黄跃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2执23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与解放路丁字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薛新明。被执行人于磊,男,1986年0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黄跃伟,男,1973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磊、黄跃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执2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猛审判员 杜春晖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成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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