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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2执231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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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231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焦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磊;黄跃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2执23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与解放路丁字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薛新明。被执行人于磊,男,1986年0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黄跃伟,男,1973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磊、黄跃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执2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猛审判员  杜春晖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成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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