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良波、四川摩天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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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4837号案件名称
郑良波、四川摩天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郑良波;四川摩天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华强旅游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837号申请人:郑良波,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四川摩天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华蓥市红星五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2096037777。被执行人:芜湖市华强旅游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银湖北路18号华强城市广场B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9027990L。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良波与四川摩天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华强旅游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摩天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根据执行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摩天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贤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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