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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阳、何爱国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21民初2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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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民初2000号
  • 案件名称

    李阳阳、何爱国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渑池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阳阳;何爱国;金传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21民初2000号原告:李阳阳,男,汉族,1991年2月15日生。被告:何爱国,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生。被告:金传明,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生。原告李阳阳与被告何爱国、金传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阳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阳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阳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阳阳负担。审判员  王留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艳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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