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房产管理局、王琳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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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665号案件名称
平昌县房产管理局、王琳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平昌县房产管理局;王琳萱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665号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鹏。被告:王琳萱,男,汉族,1964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诉被告王琳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荣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665号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鹏。被告:王琳萱,男,汉族,1964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诉被告王琳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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