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庆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5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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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567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庆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庆良;陈玉娇;刘力钧;谭件芳;谭斌;段风姣;谭刚华;段芳;谭海芳;陈旦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炎帝中路。法定代表人:谢海龙,董事长。被执行人颜庆良,男,1963年7月16日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陈玉娇,女,1962年9月28日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刘力钧,男,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谭件芳,女,1976年5月29日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谭斌,男,1951年12月22日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段风姣,女,1954年2月28日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谭刚华,男,1983年6月11日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段芳,女,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谭海芳,女,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陈旦蓥,女,2003年7月23日生,汉族,茶陵县人。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庆良、陈玉娇、刘力钧、谭件芳、谭斌、段风姣、谭刚华、段芳、谭海芳、陈旦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湘0224民初17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2021年9月14日申请人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庆良、陈玉娇、刘力钧、谭件芳、谭斌、段风姣、谭刚华、段芳、谭海芳、陈旦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4执156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杨**审 判 员 胡 勇审 判 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建升书 记 员 彭小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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