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曹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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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643号案件名称
张俊、曹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俊;曹英;张俊;曹英;胡锦;马浩;马浩;胡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申请执行人:胡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被执行人:曹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马某、胡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2民初23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6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经“总对总”网络查控,扣划被执行人张某工资收入16000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工资账户仍在冻结中。二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限制了二被执行人的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21年9月7日经与申请执行人胡某约谈也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6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清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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