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1、郭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2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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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2462号案件名称
郭某1、郭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郭某5;郭某6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2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1,男,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2,女,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3,女,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4,男,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5,男,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6,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上诉人郭某1、郭某2、郭某3因与被上诉人郭某4、郭某5、郭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继承纠纷案件审理中,确定遗产范围是判断遗产归属、进行遗产分配的前提和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的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主张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除一审认定的门市房外,另有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房屋一处及存款,并要求一并处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依法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应当确定遗产范围,同案一并审理后再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青审 判 员 孙 硕审 判 员 赵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冷 焱书 记 员 侯书颖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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