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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103执保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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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3执保304号
  •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1103执保304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被申请人:盘锦联诚汇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府前大街8号创业大厦5层531室被申请人:郭洪涛,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盘锦联合四方资讯有限公司监事,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幸福社区6区4-2-502被申请人: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25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申请人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58×××72内存款5,446,526.25元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58×××05内存款1,00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盘锦联城汇智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兴润金控证卷账户08×××21证券代码835549的股票,冻结限额4746526.25元,期限三年。查封被申请人郭洪涛名下坐落于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纳帕溪谷小区D8#楼101、201室{不动产权证号:辽(2020)大洼区不动产权第0000749号}房屋,期限三年。查封被申请人郭洪涛名下注册登记地为辽宁盘锦市的车牌号为辽L×××**捷豹牌汽车,期限两年。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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