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常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91民初1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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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91民初1529号案件名称
白常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白常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91民初1529号原告:白常记,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策华,成安县新华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开发区丛台路226号富玛特大厦B区9层901-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965508910。法定代表人:单计波,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剑,该公司员工。原告白常记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2021年9月1日即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常记撤诉。审判员 李瑞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珊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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