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生林、张生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104执2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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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104执2480号案件名称
张生林、张生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生林;张生林;周正;周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2480号申请执行人周正,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张生林,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申请执行人周正与被执行人张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4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生林应向申请执行人周正归还本金104000元及利息;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13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案执行费1496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陕0104执2480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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